新华社天津8月5日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上午公开宣判了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苟郭虹在法庭上认罪,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审判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包括NPC代表、CPPCC议员、法律学者、专业律师、各界代表和国内外媒体记者在内的40余人参加了庭审。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井然。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和电子数据,播放视听资料。公诉人和辩护人交叉质证了证据。被告和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苟是否犯有一定程度的盲从罪、主观恶性是否较低、是否是犯罪的从属和一般参与者、是否认罪立功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的陈述中,苟表示,今天的审判保障了我的权利,我的律师也给出了非常专业的辩护意见。我在看守所期间,办案人员给了我非常详细的帮助教育。生病期间联系了医院和医生,很感动。我非常感谢办案人员。我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也意识到自己被西方所谓的“民主”蒙蔽了双眼。因为在商业纠纷中败诉,我被胡、等人蛊惑,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的言论和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外国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今天的审判让我看清了我的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伤害。我很懊悔,认罪守法。正义的问题。我真诚地感谢政府和组织拯救了我的教育。我保证以后不参与犯罪活动,对一切抹黑国家、攻击政府的组织和人员划清界限。
法院发现,在胡、的影响下,勾宏国逐渐形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这一时期,苟受胡委派,在国外参加颠覆国家政权理论和方法的培训;与一些非法宗教活动者、专业请愿者、“绝命毒师”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等合作。,并通过炒作热点案件制造舆论煽动对国家政权的仇恨;组织、召集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集会,积极开展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苟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他被定罪。苟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为人坦白,有立功表现;在被绳之以法后和审判过程中,他能够深刻理解自己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并表现出忏悔。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苟犯罪轻微,有悔改表现,且无累犯危险,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法院应当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经调查核实并依法有证据的辩护意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报道,该案于6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终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7月15日,检察机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苟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与苟见面,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法院召开审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展示审前证据。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苟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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