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许昌恒源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源公司)董事长赵建轩实名反映,河南新野法院在办理与他公司有关的贷款案件时,存在办理案件超越管辖、超过查封扣押标准等诸多违规行为。,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现在已经破产重组。
许昌恒远公司律师、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俊朝律师指出,在许昌恒远公司与南阳新野借款案中,新野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许昌恒远发制品公司和赵建轩价值2800万元的财产。
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30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一审民事案件受理层级管辖的通知》(豫高发[2007]99号),2015年5月前河南省县级法院对标的超过300万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所以新野法院涉嫌越权办案。
此外,新野法院还实际扣押了许昌恒源公司的15个账户和几处房产,总价值远超2800万元。账户被查封后,企业无法与银行正常对接贷款,导致企业破产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解除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即使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许昌恒源公司破产重组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野法院仍然查封了许昌恒源公司的全部账户和若干财产。
2016年2月23日,许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新野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此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多次打电话、发函,督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野县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均被第二承包商法院回绝。
直到7月初,河南新野法院此前查封的银行账户在查封期满后自动解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和新野法院至今未依法采取行动,导致许昌恒源公司其他财产仍被查封。
河南许昌恒源董事长赵建轩表示,在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和新野法院的办案过程中,他并没有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存在。因此,作为本案当事人,赵建轩向南阳中级法院和新野县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办案,给予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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