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2020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实施城镇居民综合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从今年10月起实行集中参与。届时,将统一覆盖面、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中的平等权益。
9月25日,《沈阳日报》和沈阳市政务办联合举办“民生联系”专栏,邀请沈阳市医保局和沈阳市医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重点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的融合政策,并对具体变化、支付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详细解读。
覆盖面、融资标准、保障待遇等。
实现城乡统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融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其他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支持或帮助。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按照资金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筹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缴费标准为全日制学生170元;其他居民36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对已建卡的特困人员、贫困群体等,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维持在75%左右,对符合统筹地区要求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差别支付政策,推进分级诊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体化
沈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行动态调整。推进医疗保险目录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对于整合前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广泛实施,整合后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且无法替代的个人保险项目,为保证制度公平和社会稳定,经省医保、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并按照协议管理的相关要求,在2019年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和服务协议签约。
集中投保时间为
从下个月10号到12月20号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2020年1月至8月,我们将办理中断缴费人的补缴和符合要求的新增保险业务。未按规定在集中参保时间内办理中断参保缴费的,1-8月期间参保缴费后,按规定设立等待治疗期,不能立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提醒参保居民按时缴纳保险,以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本市户籍的普通居民和残疾人应在户籍地或常住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孤儿,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特护人员到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保险手续;全日制学生由学校投保。在本市续办户口的居民医保人员,无需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即可通过已开通的各种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居民医保费用。
沈阳晚报讯,沈宝荣媒体记者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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