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司法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生刑事案件。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被捕前是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
胡某某上学时,因小事与同学宗某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12月2日6时许,胡某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堂趁宗某不备,持刀砍断其颈部,连续刺伤其胸部和腹部,致使被害人宗某获救后死亡。
就在事发前5个月,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持刀重伤被害人陈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持刀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一人多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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