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
(2015)穗天发民司子楚760号
赵寒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群英诉你、宁财产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无法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清单、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通知、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法院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原告张群英请求法院裁定:1 .该裁定确认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23号1108室归原告和被告赵汉洲所有,被告宁将天河区体育西路9号18D室出售,该室应归原告和被告赵汉洲所有;2.判被告赵汉周给予被告宁现金300万元无效,被告宁应返还原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答复的立案期限和举证期限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至三十日内。特此宣布。
2016年3月28日
联系人:谭耀星、黄兴华电话:020-8300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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