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被告人郝某等11名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陈某朝、袁某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某杰、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某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某月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白某宽、白某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白某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勇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郝某、郝某杰、陈某三人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郝某等人通过温某庆、杨某(均另案处理)租赁张某林(另案处理)位于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9月20日左右,郝某等人因资金不足联系被告人陈某朝以车抵押贷款48400元入伙。郝某又通过孙某文四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硝铵复合肥,并召集被告人刘某保以及陈某朝、郝某杰,将张某军(另案处理)从内蒙购买的10吨硝铵复合肥卸在新民镇彩钢房内。之后,郝某、郝某杰、陈某朝、陈某在河北购买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和工具。
10月4日,郝某、郝某杰、陈某朝、陈某、刘某保、被告人郝某月、陈亚川(另案处理)携带购买的工具、材料来到新民镇。郝某在孙某文的帮助下购买了硫磺。陈某朝、郝某杰利用所购买原材料研制炸药,陈某、刘某保、郝某月等人卷炸药纸管,炸药试爆未成功。
10月8日,留在新民镇研制炸药的郝某杰、陈某朝,试爆炸药成功,并告知郝某。郝某随即召集陈某、郝某月、刘某保、被告人陈某勇抵达新民镇,与郝某杰、陈某朝一起制造炸药约三吨。
10月18日,被告人郝某、陈某朝在河北省曲阳县找到被告人袁某欣,问袁制造炸药的配方,袁某欣称毕某(在逃)会制造炸药,郝某即让袁某欣约毕某到府谷县新民镇试制炸药。次日,郝某、陈某朝、袁某欣、毕某以及被告人郝某杰、陈某、刘某保、郝某月抵达新民镇,毕某制造炸药并爆炸成功。随后几人商议,郝某、陈某朝、郝某杰、陈某与袁某欣、毕某各占一半股份。之后郝某、袁某欣购买硫磺一袋。
10月21日,毕某带陈某朝、刘某保开货运车去山西省临汾市购买了制造炸药的松香(五六百斤)、硫磺(四五百斤)、“白面”(一吨多)等原料。袁某欣返回曲阳县雇佣被告人白某伟、白某宽、白某法三人来新民镇制造炸药。
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欣、陈某朝、郝某月、刘某保、白某伟、白某宽、白某法在毕某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左右,毕某离开。在继续制造炸药过程中,白某宽、白某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七名被告人逃离现场。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刘某、蔡某等15人死亡,党某等16人重伤,闫某等38人轻伤,张某等49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陈某朝、袁某欣、郝某杰、陈某、刘某保、郝某月、白某宽、白某伟、白某法、陈某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郝某提议非法制造爆炸物,与陈某朝、袁某欣、郝某杰、陈某分别投资入股,并购买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刘某保、郝某月、白某宽、白某伟、白某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还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某等股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某勇仅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过程后离开,再未参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陈某朝、陈某、郝某月、白某宽、白某伟、白某法、陈某勇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郝某杰、刘某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袁某欣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陈某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郝某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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