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二)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承担的全部同类债务的,应当优先抵销已经到期的债务;到期有数笔债务的,应当优先抵销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金额最少的债务;担保金额相同的,优先抵减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顺序抵销债务;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消。但是,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或者清偿顺序和抵销有约定。
事实原因:
1.2014年12月19日,平安财控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张剑锋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协议规定,各方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北京平安金港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普通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1%-5%,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同日,双方签署认购确认函,确认有限合伙人张剑锋认缴出资50万元,预计赎回期12个月,预计年化收益率11%;2.2016年1月5日,平安财控公司向张剑锋出具承诺函,称2015年12月19日合同到期时,平安财控公司应向张剑锋支付合同价款55.5万元,但由于公司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平安财控公司承诺在2016年1月7日前全额支付;到期不能支付的,愿意在期限后10日内每日支付2000元滞纳金。逾期超过10天的,另加收滞纳金20万元,于2016年1月18日前缴纳;刘普正亲自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共同偿还上述款项。3.2016年1月22日,平安财控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最终全额支付期限为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18日未足额缴纳的,除1月5日承诺的滞纳金20万元外,从2月19日起至足额缴纳之日,加收滞纳金500元/天;同时,刘普正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江蕙、黄尧提供担保。4.作为担保人,江蕙于2016年1月22日签署传真,同意对平安财控公司欠张剑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5.2016年1月7日,平安财控公司向张剑锋账户汇出20万元,收款汇总表注明“张剑锋本金”;2016年1月21日,平安金融控制有限公司汇款22000元给张剑锋,备注“支付张剑锋滞纳金”;张剑锋提交的声明显示,张剑锋当天收到汇款2万元;平安财控公司声明以张剑锋的说法为准。5.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失,张剑锋还提交了转让资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金的资产转让交易证明、因平安财控公司违约导致张剑锋未支付购房款而向外人借款的借条、支付购房滞纳金的收据、律师费收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安财控公司向张剑锋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张剑锋支付本金和收益,刘普正和江蕙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各方应根据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平安财控公司应支付的本金金额,法院认为,2016年1月7日和21日,平安财控公司共向张剑锋汇款22万元,双方对该金额的性质存在争议。虽然平安财管公司提交的付款收据上写明备注为本金和滞纳金,但备注是平安财管公司单方面做出的,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销: (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2)利息;(3)本金债务。根据本规定,双方对22万元的性质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予以抵销。平安财控公司2016年1月5日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承诺在2016年1月7日前全额支付55.5万元,应计为本金50万元,合同期内收入5.5万元。但2016年1月7日,平安财控公司仅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未足额支付。因此,本期收入5.5万元应冲抵20万元,其余部分用于冲抵本金。此时,平安财控公司仍欠本金35.5万元。之后双方再次签署承诺书,约定最终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8日,并约定利息和滞纳金。但平安财控公司除了支付2万元滞纳金外,仍未足额还款。因此,平安财控公司应偿还张剑锋本金35.5万元。
这种情况下,张剑锋主张的滞纳金是20万,按照每天500元来算,太高了。法院调整为从2016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已支付违约金2万元。法院不会支持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1 .平安金融控股公司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剑锋投资本金35.5万元;2.平安黄金公司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2016年1月8日至实际支付日,以3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向张剑锋支付上述金额的违约金;3.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应由平安金融控制支付的款项,由刘普珍、江蕙对张剑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刘普珍、江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安安进公司追偿;5.驳回张剑锋的其他主张。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zhangte@longanlaw.com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张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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