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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是证明贷对贷关系存在的最有力证据。实践中经常出现熟人借钱不打欠条,最后对方耍流氓,上法庭败诉的情况。所以借钱的时候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输赢。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案件简化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解决方案及相关案例,教你如何制作简单完善的借条
凭证名称:借方票据
借据是在贷对贷关系中,债务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贷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有“到期偿还(支付利息)赎回”的义务。它反映的是贷对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该条款在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即可。债务人欲抗辩或否认,一般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最好不要写“借条”!债务也是私人借贷中常见的凭证。债务是交易后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凭证,同时表明发行人有“偿还赎回”到期的义务,反映了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是借贷、买卖、承包、劳动争议等法律关系。因此,仅仅证明纠纷资金的性质是不够的。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贷款。欠条持有人以欠条起诉法院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抗辩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千万不要写“收据”。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为债务人创设“还款(付息)赎回单”的义务。所以收据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据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原因
注明贷款用途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进行抗辩。
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案件,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是联合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所以,特别是贷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借条上注明的贷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
如果金额不大,或者不写借款原因,可以直接写“我是向张三借款……”
交货方式
由于借款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较小,使用现金,很少有人会做借条。当然,你仍然可以选择在借条上用现金支付。
但是,既然做了借条,最好是银行转账付款。如有必要,可以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如有争议,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不会丢失。
由于借条是一个实际的合同,只有当钱实际交付时,它才会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大额贷款或被告未实际发生贷款抗辩且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债权人也应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则难以证明。
贷方
司法实践中,推定借款人的借据持有人是权利人,而没有指明贷款人的借据。如果借款人辩解说持有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则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辩称“借条所载贷款人姓名为他人(主体不合格)”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上写的是不是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并不重要。
同时,贷款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影响借条的有效性。
借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指定货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制标准》中“元”之前的字数中的中文金额,整数应写在“元”(或“正”)之后,整数不应写在“角”和“分”之后。也可以在文字数码书写中用中文金额把“元”写成“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大写不一致,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用文字以金额确认,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为小写。
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二线三区”。“两线三区”一线是年利率不超过24%(月利率不超过2%),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行是年利率超过36%(月利率不超过3%)的,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是自然债区。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付款,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在贷款期间主张支付利息。
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诉讼时效为20年。
相比之下,规定偿还期的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债权人收到债务而未指明偿还期限,视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偿还)。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发行之日起计算,不注明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只有三年。
逾期利息
同⑥。
实现债权的成本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从句长,但还是要补充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在对[贷款人]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借款人】违约,吴【贷款人】采取维权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律师费等。,由李强和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有效,各方应当诚信履行。
吴为提起本案诉讼,与江西中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吴【贷款人】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费用是吴【贷款人】根据协议必须承担的费用,已部分履行。因此,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律师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称律师费不构成诉讼必然费用,不应由他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就凭这句话,打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服务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句长,但也有必要补充一下。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人的旷工率非常高,普遍面临“交付难”的问题。法院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交付相关法律文书时。)通过邮件,邮件投递往往因“原地点未发现此人”、“新搬迁地点不详”、“原书写地址不详”而被退回。如果不能送达被告,法院往往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的送达可以延长诉讼期限,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被告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简化分流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三条意见规定:
改进交付程序和交付方法。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的困难,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而耽误很多时间。一句话——节省时间!
借用人
借方在借条上签字与否并不重要,但借方必须签字盖章。贷款签字全称必须写在“借款人:”之后,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须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让借款人把指纹印在自己的名字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借款人已婚的,必要时应由夫妻双方签字(贷款金额较大)。
同时,借款人最好将有签名和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者将身份证复印件贴在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色位置。
转自:济南中院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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