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包青。com记者沈
本报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今年新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对解决我市商业流通立法的缺失,依法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商业流通产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有36个条例,重点是商品流通市场的规划和管理,促进贸易流通。重点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实施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
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条例》规定,新建城市住宅区和旧城区改建时,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建设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和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本公共产品流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蔬菜、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地或者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
重点倡导绿色商品流通理念。《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的新理念和新实践做出了倡导性规定。
《条例》还对备受关注的便民摊点作出了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组织城管部门和商品流通部门划定日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的经营区域和时间段。
据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健介绍,2015年,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上升到国家决策,青岛成为全国首批9个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之一。我市工作的重点是推进地方贸易流通立法,通过建立现代流通规划和标准体系,加快流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商业综合执法体系,营造法治商业环境,为全国贸易流通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扩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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