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1月30日电(新华网)——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浩犯杀人、强奸、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法院发现,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通过在自己购买的地下室挖坑,赚钱控制女性淫秽录像表演,先后将6名女性诱骗入狱。期间,李豪多次强行与六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女子。2011年3、4月,李皓开始通过网络组织其控制下的女性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李浩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女子。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其控制下的数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李远明知其兄李浩涉嫌犯罪,仍协助李浩逃跑,并索要1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教唆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三名被告人在被李浩监禁、威胁的条件下被胁迫参与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缓刑。被告人李源犯窝藏包庇罪,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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