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认为电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定、人物关系、主要情节设定、结局安排等方面抄袭了其版权作品《火烈鸟》。,李某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电影制片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博纳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电影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万达电影传媒有限公司日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李某某称,2018年,他的原创小说《火烈鸟》在互联网上连载,该小说展示了真实的消防员的工作和生活。2019年7月,根据文化发展出版社的合同,纸质小说《沉默的火》正式出版。2019年8月,电影《烈火英雄》在影院上映。经比较,发现电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定、主要情节设定、特别细节、结局安排等方面抄袭、剽窃了原告作品《火烈鸟》。
原告李某某认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博纳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电影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发行的电影《烈火英雄》抄袭、剽窃其大量作品,严重侵犯了其作品改编权、作品署名权等著作权。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责令8家公司立即停止发行电影《烈火英雄》,做出国家媒体或法院认可的书面声明,公开向他道歉,并赔偿他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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