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山东聊城长期以来积极讨债。
在这个隐秘的江湖中,很多时候只要“客户”能付款,就答应去找欠钱的人,还要通过“让他觉得比被威胁还难受”来还钱。事后,球队从中抽到,侥幸逃脱。
找对象是讨债的第一步,也是第一次收费。一个“客户”来找,首先要问的是有没有地址,手机号等等。必要的话可以说找到关系,直接确定手机主人的位置。“这个定位可以在公安部门准确定位,在运营商公司也可以做到。”。
赵志明喜欢玩“海上战术”,比如派“十个八个人”。这似乎是业内的普遍做法。面对欠钱的人,他们想做的就是“让他觉得比被威胁还难受”。他坚持说他不能威胁别人。威胁是非法的。赵志明直言,他早期的战术是“舆论战”。队里会带人去欠钱的老家,找父母和村党委书记谈,“去他老家‘宣传’就行了,看他不知羞耻”。赵志明的方法不仅限于这些。他说,他的团队可以利用社会资源调查欠钱者的财产。如果没钱,真的很难;如果有钱,舆论招式不管用,赵志明有一个杀手锏——要“扣”人。
这显然是违法的。在赵志明的理解中,在不限制电话等个人活动的情况下“扣”一个人并不违法,限制也是违法的。很多团队都明白,“不违法”只是指不打人。这在前些年很常见,但在一些有经验的球队里,这是一种被淘汰的战术,他们坦然承认,没必要为了点钱把球队聚在一起。赵志明的说法是,如果非要的话,后期只能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但是“违法与客户绝对无关”。
民事追债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非法拘禁罪
债务人或者其亲属及相关人员为了主张合法债务而被拘留,被拘留者人身自由违法,构成非法拘留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殴打或者侮辱的,从重处罚。
有人单方面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债而控制他人讨债,只要能在过程中照顾到债务人的日常生活和饮食,没有殴打等暴力手段,是没有错的。但众所周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故意伤害罪
以索取法定债务为目的,暴力或者殴打债务人或者其亲属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暴力、殴打等手段讨债是不可取的。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索要合法债务,非法进入或者搜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占罪是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者不撤回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破坏他人住宅安宁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错误进入他人住宅、发现后立即退出、或有正当理由紧急进入他人住宅,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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