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com 3月20日17: 19,大家都知道买赃物是犯罪行为,那么买捕鱼季节捕获的长江鱼虾是犯罪行为吗?天然野生鱼虾流入市场后引起利益纠纷,生态环境破坏谁来赔偿?今天,为了帮助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美丽土地,努力推进优质发展,创造优质生活,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禁捕期间集中开展了“沙姐”的宣传活动。忠县、云阳县、巫山县、无锡县等地检察院。,结合当地特点,开展了“禁渔期”的宣传。
重庆市第二分局、万州区检察院会同万州区农委、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在万州区钟鼓楼街南门口广场举办了“禁捕期”宣传活动。具体活动包括检察官讲解“禁捕令”的历史操作、法律法规,通报身边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例,在“禁捕令”期间进行普法宣传手册,解答有关“禁捕令”法律的问题。普及对象包括当地渔民、基层干部、社区群众等。
据了解,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庆市第二分局自2012年起实施了9个区县检察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统一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利于集中打击,帮助三峡腹地青山绿水建设。2012年至2017年,万州区检察院共办理水产品非法捕捞案件164起,涉案人数395人,主要体现在捕捞季节、捕捞区域、使用违禁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尤其是电鱼和毒鱼。
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邓发强说:“非法捕捞往往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是指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把这样笼统的法律术语转化为普通人的生活语言,是法律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禁渔期检察院普法,非常有利于增强渔民和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对预防生态环境犯罪有很好的效果。”重庆市人大代表、万州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吴江说。
在普法现场,二科沙街检察官邓霞、万州区检察官廖立详细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重庆的禁渔期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邓霞告诉在场的渔民和市民。严格的法律术语应该说,禁渔期是指对一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禁止或限制捕捞生产作业的一定时期。根据当地情况,全国各地的禁渔时间各不相同。
据了解,根据《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二级支流管辖区域内共有河流干流及支流59条,其中万州16条,忠县14条,云阳8条,奉节6条,巫山5条,梁平3条,城口3条,无锡3条,开州1条。二科禁渔区覆盖辖区内每个区县
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收购、运输和出售河鱼。
"捕鱼禁令包括炸鱼、毒鱼和电鱼."廖立说,禁渔期禁止的方法是指禁渔期禁止的破坏水生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
“捕鱼季节看似渔民的事,其实包括捕鱼、贩卖、购买野生鱼类等行为,与很多家庭有关。”在普法现场,廖立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故事讲解法律,让大家记忆深刻。
据了解,近年来,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执法的要求,结合各种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活动。今年,研究所成立了专门的讲座小组,组织检察官去学校、村庄、社区、机构和企业。目前已决定预防校园诈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抵制校园暴力。
《渔季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案例1
2015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刘、黄等人约好在江上捕鱼,并将逆变器、电池等电动捕鱼工具带到奉节县九盘河,属于市级水产种质保护区。通过携带电动捕鱼工具,我们捕获了59条野生裂腹鱼、73条爪鱼和1条短体副泥鳅。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为693元。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对部分人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4个月至5个月不等的刑事拘留,每人罚款5000元。
案例2
2016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邀请、瞿等人到开州区水库大坝外桃溪河中段捕鱼。被告人李等人携带电池、逆变器、铲子、手电筒等工具,在桃溪河中游水域捕获鲫鱼约3公斤和一条疑似“幼鱼”。据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等人捕获的疑似“大鲵”为4岁成年雄性大鲵,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等人均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案例3
2017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邀其好友杨、苏携带逆变器、电池、篮筐、瓢等工具,驱车前往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城口县巴山镇农民村小河湾水域。胡等人用随身携带的电动打捞工具打捞了14条鱼。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等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4
2017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秦邀好友李、冉投江毒鱼。秦和李在忠县镇的重庆烟花连锁店买了10瓶甲氰菊酯。后来,秦又把李、冉赶到忠县镇官底坝附近的水域,往河里倒了7瓶甲氰菊酯。几分钟后,秦发现河里没有死鱼,就把剩下的3瓶甲氰菊酯倒进了河里。随后,秦等人在水中捞起了10多公斤的渔获物,带回家中食用。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秦等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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