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巢湖市财政局党组成员胡文晟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一起非法担保事件,同时也是巢湖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法人的胡文晟被“辞退”。在庭审中,胡文晟还披露了他帮助一家企业度过难关的非法担保。2008年4月,巢湖市成立了国有独资企业巢湖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以解决辖区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企业发展。公司成立后,巢湖市财政局党组成员胡文晟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2012年10月,巢湖永华建材有限公司向金源担保公司申请一年期融资担保贷款280万元。作为“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文晟违反正常程序未能为“永华”公司提供担保。据称,贷款到期后,“永华”公司未能按协议偿还贷款,款项由“金源”保险公司偿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9万元。2015年4月,胡文晟被检察院带走调查。胡文晟不仅供认了自己滥用职权的相关事实,还供认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贿赂事实。根据胡文晟的供词,2010年至2014年,37家企业和个人多次行贿,金额分别为121.8万元和2000美元,以感谢和寻求胡文晟在融资贷款担保方面的帮助。其中,2000美元是永华公司向胡文晟行贿,以寻求他在融资担保贷款方面的照顾。“特事办”:230万贷款未还,280万贷款担保。9月10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胡文晟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案件。庭审中,胡文晟供认了为永华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据了解,“金源”担保公司在为永华公司提供280万元担保之前,为永华公司与巢湖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笔23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看到230万人民币的贷款即将到期,永华公司没有钱偿还。根据担保合同,如果永华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230万元的贷款将直接从金源担保公司的账户中划转。为了帮助永华公司渡过难关,胡文晟决定采取特别措施,通过“贷款还贷款”的方式,为永华公司再次申请的280万元贷款提供“绿色通道”,并违规为永华公司提供担保,未派公司人员对永华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也未经过公司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胡文晟表示,在决定为永华公司提供担保之前,一些员工“犹豫不决”,而另一些员工则表示反对。然而,由于“金源”担保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胡文晟有否决权,此事最终由胡文晟直接决定。据了解,在永华公司向金源公司申请担保时,该公司的抵押财产已经抵押在别处并被查封。律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文晟滥用职权。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胡文晟未能遵循正常程序,违反规定为永华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从金源公司账户中提取289万元。因“永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失踪,致使“金元”公司已支付的赔偿金无法追回,造成国家直接损失289万元。胡文晟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金源”担保公司已就此融资担保业务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永华”支付赔偿金额后未申请强制执行,“永华”公司未申请破产,“永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失踪或死亡无证据证明。“不能确定这笔钱已经无法收回”,因此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胡文晟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权力。审判期间,胡文晟的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胡文晟涉嫌受贿罪提出的12至14年的量刑建议过重。在他看来,胡文晟在检察机关没有掌握任何贿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坦白了所有的贿赂案件,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上“建议六年以下”。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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