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市职工改善生活,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改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二手房、住公房等。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自住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形式发放给借款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单位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和复员军人的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本市户籍;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已交付所购房屋总价30%以上的首付款;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管理中心有抵押合同关系;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管理中心或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信用记录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拒绝贷款或限制贷款:职工冒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余额,自全额退还之日起满2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全额退还之日起5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正常申请金额的50%;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员工,管理中心将保留5年不良信用记录,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或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装修或大修的住房仅限于城市,用于家庭自住。这笔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人车库。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限额标准,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实际贷款偿还能力计算确定,但还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房屋总购买价格的70%。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高于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金额。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在最高贷款限额内,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夫妻双方的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贷款年限。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如果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能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工资收入仅限于借款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一方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另一方不得再次申请贷款。第十二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20年以内,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且必须在退休前申请贷款。第十三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四条借款人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估,通过与借款人面谈、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等方式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对借款人的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第十六条贷款经批准后,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经办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抵押或质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支付和扣留手续。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住房抵押、质押和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可以将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现值以合同价格、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核定的房价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使用该笔贷款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时,在借款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并完成抵押登记前,开发单位应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交纳保证金并签订担保合同,开发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使用住房担保,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房屋产权担保公司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必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提供规划、土地、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单位提供分期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国库券、银行存单等作为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六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更换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任何一方如欲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应书面通知相关方,并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应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贷款合同终止。第七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下列两种还款方式之一,但一经确认,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其计算公式为:月利率还款期=贷款本金×还款期-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金额。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在收到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通知书后,立即交付拖欠贷款本息及逾期违约金。如有担保人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应向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并有权要求担保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逾期罚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中心应将员工的个人不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实行组合贷款的,贷款偿还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自营贷款的贷款本息按同等比例偿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均为违约: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和挪用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将抵押或质押财产拆除、变卖、转让、变卖、赠与或抵押的;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借款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坏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但未按要求实施新的保证或新的抵押的;拒绝或者阻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或者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时,管理中心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金额,委托受托银行或贷款承办机构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暂停借款人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征收罚息和收取违约金;从借款人、共有人、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强制履行保证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扣除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后,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收益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并提起诉讼。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贷款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还款期内生活有困难并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借款人,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可酌情帮助重新制定还款计划。第三十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分中心和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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