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与创新。明朝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权的分配更具有时代特色,也更具合理性。明太祖朱元璋指出,明朝政府设立“三大府”,包括中书省、都督府和御史台,中书省总管政事,都督府掌管军事,御史台掌管纠察。而朝廷纲纪的根本在于御史台。从明太祖的话中可以看出,御史台在当时占据重要地位。明朝政府高度重视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建立了组织严密的监察机构。

明朝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权

为了加强对百官及地方的管控,明朝在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设置监察机构,监察机构在形式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但其实际地位一致,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相监督。明朝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在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明朝监察机构的设置的目的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监察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基于此目的被赋予极大的监察权力,纵横交错的监察体系,使监察官员独立掌握监察权,勇于言谏,敢于纠弹高官权贵,对明朝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深远影响。

都察院的设置与职权

都察院的设置

都察院的前身是御史台,创建于吴元年,都察院的主要官员包括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御史台负责纠察,在明朝初期开始,便于中书省和都督府合成为“三大府”,明朝将“三大府”设置为中央最高一级的政府机构。但随着“三大府”的不断发展,其势力逐渐增大,对加强皇帝的专制统治产生不利影响,在明朝政权逐渐稳固之后,明太祖朱元璋便着手逐步地对“三大府”进行改造。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胡惟庸谋反为开端,逐步实施对“三大府”的政权机构改革。主要表现在撤掉中书省,废除丞相一职,将原丞相的职权划归六部掌握,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中书省被裁撤,都督府被分割,御史台地位骤然提高。洪武十五年(1382年),御史台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首先将御史台的名称改为都察院;其次,原御史台正官的品秩从从一品降低为正三品,使得都察院的地位相比于之前的御史台的地位有明显的降低。

洪武十七年(1384年),对都察院进行了进一步改变。地位上,将都察院正官的品秩提升至正二品,监察御史的地位也有明显的提升,其职权也有所扩大,并且被正式命名为十二道监察御史。在随后的制度发展中,把贵州、云南加入原十二道监察御史中,同时将北平剔除十二道监察御史的队伍,在改革后这些监察御史被合称为十三道监察御史。

十三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专职监察官,后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按照严格的条件选拔巡按御史,不仅要求其出身好、品行高、政绩突出,还对其年龄、外貌有严苛的条件。监察御史在组织形式上隶属于都察院,但在实际行使职权时,不受都察院的限制,只听命于皇帝,只对皇帝负责。

在明朝之前的朝代,封建政权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多采取由中央向地方派遣监察官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回,以对地方及地方官员进行考察与监管,明朝是在对前代监察经验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制定了巡按御史制度,明朝的巡按制度较以往有较大的发展。明朝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权之后,开始往全国各地派遣御史。

洪武年间,巡按御史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相关规定。明成祖更为重视巡按御史,对其寄予厚望。到永乐年间,明朝巡按御史成为定制。至此,都察院的地位、规模、设置得以基本固定,设正官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使、左右佥都御史、首领官、经历司、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各道监察御史两到三人。

都察院的职权

明朝极其重视都察院在国家政权中的作用,使得都察院在国家政权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崔铣曾经说过,内阁首辅、吏部尚书、左都御史是政治清明的三个关键。李梦阳也曾经说过,对于内阁而言,重要的是范围广且公正;对于吏部而言,重要的是英明并能够执行;对于都察院最重要的是坚定且不受影响。由此可以看出都察院处于重要地位,其职权也极大。

(1)肃正纪纲,纠弹百官

根据《明史》卷73《职官二》的记载,都察院的职权在于纠劾百官,凡是大臣涉嫌乱用职权、结党营私、作威作福、扰乱朝政的,都察院有权对其进行弹劾;凡是百官贪污受贿、败坏官纪的,对其进行弹劾;凡是学术不正的、上书进言扰乱宪纲的、过于激进的官员,都察院要对其进行弹劾。对百官进行监督和纠举,尤其是对高官权贵的监督和纠举,是都察院最重要的职责。朱元璋曾告诫都察院官员要严格行使职权并强调其职权的重要性,要求都察院不能放纵贪官污吏。宣德三年(1428年),宣宗帝任命顾佐担任右都御史,并在诏令中要求顾佐竭诚尽力,公正严明,弹劾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避权贵,不冤枉良善之人,不放纵奸佞之臣,使百官敬畏,清除朝廷弊端。顾佐上任后,纠弹贪赃枉法的大臣三十余人。

《大明会典》卷209《都察院·纠劾官邪》中记载,监察官员要明确其自身的职责,在纠劾百官时要讲究有理有据,纠举的事项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并且有律例做支撑,必须要写明年月,详细说明事实并且要求有证据,向皇帝奏明。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事实的,监察官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审录囚犯,辨明冤枉

明朝在中央设置“三法司”作为司法机构,“三法司”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机构,同时是明朝最高级别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官员有权对司法活动行使监察权。对于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刑部进行审理,然后需要经过都御史的审核才能送到大理寺,至此案件才算审理完毕。明朝在司法活动中实行“九卿会审制度”,主要是审理全国重大案件或者是疑难案件,都察院有权参与审理的过程,如果刑部或大理寺在办案中错误严重的,都御史要对其进行弹劾。

《明史纪事本末·李福达之狱》曾记述,嘉靖时,李福达因谋反罪而被捉拿到京城,皇帝命令刑部与大理寺进行会审,但是嘉靖帝认为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结果有失公正,而后又召开九卿会审怀疑审判不公,又命令九卿会审。根据《明史》的记载,都察院在对刑部和大理寺监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审理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都察院有权进行弹劾。

(3)提督各道,考察官吏

提督各道是指都察院要对监察御史的任职情况进行审核,派遣监察御史巡视地方的人员安排由都察院负责,在监察御史巡按地方结束后要对其职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并且对监察御史的升迁和罢黜提供建议。明朝对官吏进行考核主要是通过考满和考察两种方式进行,都察院作为最高级别的监察机构,既参与对官吏的考满也参与对官吏的考察,但是明朝统治者出于限制都察院权力的目的,在都察院参与对官吏的考核的过程中,加入吏部进行考核,从而实现分权制衡、相互监督的效果。虽然都察院既参与考满也参与考察,但多数情况下,都察院只参与决定官吏升迁、罢黜的重要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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