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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专题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1912年历史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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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临时大法。

依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拟定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巩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根本大计。对此,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是十分重视的。

  早在同盟会建立时,孙中山就在其政纲中明确规定了未来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和政权组织方案。武昌起义后,宋教仁从上海抵武昌,首先为湖北军政府拟定了一部根本法——《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后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以此约法为依据,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也是在这部约法的基础上拟定的。

  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为了用法律的形式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起来,巩固国基,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从1912年2月7日起,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了制订约法的会议。经过两次起草,32天的讨论,通过二读、三读手续,于3月8日获得通过。3月11日,即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计56条。

  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向全世界明确宣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关于人民,《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也有纳税、服兵役等项义务。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对于促进人民觉醒、废除封建等级制度,有着积极作用。《约法》确定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机构:“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行使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成。它有权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某些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和内阁为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拥有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命文武职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内阁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为临时大总统以下的中央行政机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官厅的干涉,且一般实行公开审判。法官为终身制。

  从实际情况考虑,《约法》在国家机构的体制上,特意将原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确定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发生效力。它的目的就是用缩小总统权力、增大总理职权的办法,来限制袁世凯实行专制独裁,从而保卫民主共和制度。《约法》附则规定:该约法施行后,限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为防止对民国《约法》随意改动,它规定增修《约法》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约法》的各项规定充分表明它是依据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而订立的。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是辛亥革命的硕果,也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积极成果。它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并未取得政权,所以这部资产阶级的《约法》很快就被袁世凯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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