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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国家开中国法制史夏朝】夏商周三代时期,法律思想是如何从道德中脱胎的?

三代人充斥着图腾崇拜、巫术、神话等宗教规范,混杂着道德和法律。

《吕氏春秋‧恃君览》言简意赅地说出当时社会概况:

太古时期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人们过着兽处群居生活,且只知母而不知父,这是母系社会的特征,人们也没有伦理观念,更不知如何利用器械提高生活质量,只知以力相征,是知识未开同时也是德法不分的状态。

成文法典局部

夏商周三代法律起源,由商代开始

关于三代成文法典起源的记载,今人所知不多,盖因目前所存有关三代时期之法制史料甚为缺乏,仅能于零星史籍中略识其起源;通说以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始于三代,惟今日三代之法典多已亡失,并未流传后世。且夏代文字目前尚未有具体成果出土,故论述上拟从商代开始讨论。

尚书局部内容

商代以“天命”、“神判”为制定法律依据

商代的立法思想都以“天命”、“神判”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尚书‧汤誓》。

它沿用了“天命”思想。而且在内容上与前述的《尚书‧甘誓》已有显著的不同,在《尚书‧汤誓》的行文中,执行天命的已不是天而是商王,商代透过天、祖、王三者融为一体的概念,再加上繁琐的占卜,对鬼神的崇敬,直接提高了商王的权威,亦证实了商人“敬鬼神畏法令”的意识型态。

商朝代表“天命”的玉牌

商代灭亡,“神判”动摇

但是,商代这种神判法思想在西周时期受到动摇,商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使得西周统治者创立了“明德慎罚”的理论。在总结了商人的经验之后,他们理解到以“天命”、“神判”思想为立法思想,绝非任何情况可以一体适用。首先,是对“天命”理论的修改,周公顺势提出了天命转移的理论,认为所谓的“天”不是为某一特定族群所独占的神,而是天下所有人所共有的神,即天命归谁,端视统治者能否具备使人民归顺之“德”。“以德配天”理论开始在周人心中滋长茁壮,进而有疑天的言论出现。

周朝周公去“神判”重民情

《尚书‧康诰》指出天命不会长久地掌握在一姓之手,在统治人民时,不要过分迷信天命,应当关注民情。周公认为天命之不可信、不敢知,只好不要常考虑天命,必须重视人事并兼顾民情,务必要做到“能保惠于庶民,惠鲜鳏寡”。周公进而提出“明德慎罚”作为周初的立法、司法实践和政治上的指导原则。“明德慎罚”是由“明德”和“慎罚”两个词所组合而成的,最早见于《尚书‧康诰》。“明德慎罚”的思想亦见于《尚书‧多方》。

《尚书‧康诰》是西周初期平定武庚与三监联合叛乱之后,周公封康叔统治殷商遗民时,对康叔的训诫之词。有鉴于西周政局初定,周公告诫康叔要以“明德慎罚”作为指导和行动的准则,来统治跟教化殷商遗民。《尚书‧多方》从同样的角度出发,论述成汤一直到帝乙,认为商代的王也是以“明德慎罚”来治理人民,明确了君主应当要以王权治理人民,也要以德治教化人民。“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是周代统治者在总结夏商的统治经验,特别是夏桀、商纣亡国的历史教训上所提出的。

周灭亡,“德”为重

在中国古代,“德”是较为复杂的思想体系,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意义与特征。王国维于〈殷周制度考〉一文中指出“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竞竞以德治为务”,可知西周初期的“德”,是周灭商之后,站在国家兴亡的立场思考,希望通过“敬德”、“保民”,来“祈求永命”,冀求永保周代国祚。但是,周代统治者并没把德治视为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提倡德教的同时,从来没有放弃刑罚。所谓明德是提倡德治,而慎罚则为慎重的使用刑罚,不可滥用刑罚,刑罚要谨慎地使用,这即是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肇始。这种将教化和刑罚结合,从德治主义出发,先德后罚,以刑罚来达到德治目的,奠定了此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基本结构。

基于上述目的,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礼与周礼发展成一套维护宗法等级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礼”源于古代风俗习惯和祭祀仪式,礼是祭祀的形式,而祭礼则是礼的内容。至周公制礼,礼开始具有政治内涵,其中的涵义。

依《礼记‧曲礼》的说法:

透过礼的施行,凝聚出社会共同的精神,由君主以身作则,推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道德规范,引导人民依礼而善,进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周代把维护宗法制,确立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视为首要任务。

《礼记‧曲礼上》指出礼的引导作用:

礼是用来区分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的工具,为统治者所掌握。按照宗法地位、社会等级和亲疏关系不同,彼此之间所行用的礼也不相同。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礼制将礼所确立的等级名分等规范加以制度化。礼制告知人们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以及禁止做什么,是礼的外在表现形式。礼制通常以习俗、制度等礼的规范为内容,是伦理道德的仪规典章。虽然,礼制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复杂,但是主要是奉儒家经典《仪礼》、《周礼》及《礼记》为圭臬。尔后,成为历代制定法律的原则、人民的行为准则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判断基础。

伦理道德成评判标准

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礼义,成为社会行为、法律、制度、风俗等等的重要评判标准。商、周时期的礼制最大限度体现了礼义。礼与刑彼此的关系也相当密切,致有礼与刑互为表里的说法,凡礼所不容的,则为刑所禁止;礼所不禁的,刑亦不禁,恰如其分地概括出礼与刑“相为表里”的关系,即知礼是刑的核心。对待人民应当道德政刑兼施,民众才有羞耻心。

唐律局部展示

至唐代编纂《律疏》时强调道德是礼的核心精神,礼是维护道德的外在形式,刑罚则成为维护和保证德礼实现的工具。

以小编之见,法律脱胎过程,是源于道德,也是社会体系注重道德过程。


参考文献:

  • 《新编诸子集成‧吕氏春秋集释》
  •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
  • 《汉书‧刑法志》
  • 《隋书‧经籍志》
  • 《尚书正义》
  • 《礼记‧表记》
  • 《礼记正义》
  • 《论语‧为政》
  • 《礼记‧祭统》
  • 《礼记‧乐记》
  • 《论语注疏》
  • 《后汉书》
  •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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