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投保人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河东),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大麦町】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大麦町】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pet/2454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