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间革命后,呼和浩特的街道上随处可以看到整洁漂亮的公共厕所,还分布着优雅美丽的青城站。
可部分市民,就是不愿意用心爱护我们的生活环境,仍然在街头随地便溺,破坏我们美好的城市文明。
4月16日晚,赛罕区城管执法局机动大队一中队巡查人员在夜间巡查时,发现一小区附近有3名男子在马路边随地小便。巡查人员立马拍摄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对该3名男子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随地小便是不文明行为,而且也违反了地方法规,要对每人进行10元的处罚。结果,该3名男子情绪激动,开始谩骂执法人员。其中一名男子甚至出手推搡动手,将执法人员的拍摄手机打掉,并出手殴打执法人员。
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拨打了110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将3名男子带回派出所。经现场教育和讯问,其中两名未动手男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在接受罚款后离开。而另一名动手男子,因醉酒不清醒,先行醒酒,酒醒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该男子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事实上,针对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呼和浩特的地方法规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8号令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家具等周围随意便溺的;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范围内随意便溺的;在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随意便溺的;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及树木周边随意便溺的;向各类垃圾桶、转运箱、环卫推车等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内以及周围随意便溺的,只要违反其中一条,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而执法人员称,之所以对这3名男子处以10元处罚,是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第27条:“对于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整改,处10元以下的罚款……”,以警代罚,对违法人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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