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0月27日,黑龙江明确了本省“独生子女哺乳假”天数。到目前为止,全国至少有六个省正式出台了这样的政策,大多数省规定独生子女每年可以享受的“哺乳假”天数最长为10至20天。
同时,很多地方也会督促孩子经常回家,不干涉老人离婚再婚,拒绝孩子“吃老”,这些都体现在政策法规上。
很多地方都推出了“独生子女育儿假”
六个省明确了独生子女育儿假
本月中旬,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它规定,当老年人生病住院时,他/她的单位应给他/她陪假。独生子女的陪产假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的陪产假每年累计10天。
除黑龙江外,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等在内的很多省份都已经规定了独生子女哺乳假天数。
其中,去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保健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保健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住院期间每年给予子女不超过15天的哺乳假。
在海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每年累计给予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
前不久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照顾残疾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提供便利,并给予年度积累。护理时间不少于10天;独生子女在医院照顾残疾或患病老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不少于15天。
此外,重庆、云南等地也在规划独生子女育儿假政策。
例如,最近公布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住院期间的护理,每年累计给予其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并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此前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多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其第三次审议稿中给予护理假的条件定义为“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
许多省份强调,在“哺乳假”期间,工资和薪金保持不变
记者注意到,各地发布的政策大多强调独生子女在哺乳假期间工资不变。
比如河南规定哺乳假期间独生子女视为出勤;广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照顾独生子女期间不得克扣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黑龙江规定陪伴子女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
为了防止政策变成“纸上福利”,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具体措施为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
比如福建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在哺乳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人类社会或有关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情况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限制。,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第一名和评职称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海南省老龄办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向媒体强调,“独生子女育儿假”有法律依据,符合条件者有权依法申请。民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也咨询了人力和社会部门。独生子女一旦父母因病住院被用人单位拒收,申请人和劳动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干预和协调。
单位有权督促员工“经常回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或者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
记者梳理了各地的法律法规,发现除了独生子女育儿假,很多地方还将“经常回家看看”列为子女的义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在养老机构或者与养老机构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就诊;对长期未看望老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经常探望;对于长期未探望老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探望。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养老机构有权要求其赡养人或家庭成员探望。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探望老人的,养老机构可提出建议,督促其到随军家属居住的村(居)委会或随军家属工作的单位探望。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进行走访。
被“黄昏恋”保护的老人,有权利对“啃老族”说不!
记者发现,许多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都提出了保护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和婚姻自由。
如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提出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和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办法》强调,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盗窃、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要老年人的财物;不占用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擅自改变产权关系;老年人不得因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此外,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而索要或者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相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强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婚姻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离婚或者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生活权利。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向老年人请求经济帮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失业或者其他原因骗取、私分或者强行索要老年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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