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构建了控制“学校事端”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保证了学校安心办学。该报指出,《意见》依法惩处了“扰民”人员,并规定了八种“扰民”行为。如果一个人犯了“扰乱学校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八种“学校烦恼”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侵占或者损坏学校建筑、设施和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物,糊报纸喷文字,拉横幅,放鞭炮,播放丧乐,摆花圈,泼污物,断水断电,堵大门,封闭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的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人身自由;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和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控制设备进入学校;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扰”行为给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依法追究“校扰”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给予支持。同时,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学校闹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进行惩戒。此外,《意见》还强调,应消除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和平”。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过程中,要坚持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在责任确定之前,学校不得亏钱和利息。如果发现学校有责任,要积极主动,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允许推卸责任或拖延。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人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学校没有责任,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争议处理。坚决避免逾越法律责任界限,单方面增加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亏”、“小亏”。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原则上涉及大额赔偿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协商补偿的限额。《意见》指出,要及时制止“学校闹事”。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过程中,如果家庭成员和其他校外人员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和学生等的合法权益。,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涉案人数、具体行为、是否有伤害等。,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妨碍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和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现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同时,将严厉打击涉及“校园骚乱”的犯罪行为。如实施“扰乱学校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罪等。,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保证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逮捕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审判进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对学校、教职工、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依法从重处罚。教师、学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非法聚集、游行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五部门打击校闹 事件详细经过!》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五部门打击校闹 事件详细经过!》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059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