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4月1日起下调 详解增值税税率下调新政策
三部门:增值税税率4月1日起下调 这些税率有调整增值税16%税率调整为13%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今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等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例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此外,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看点
1农产品及生产加工的增值税率下调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说明]《公告》进一步明确,2019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对于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公告》也进行了规定: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增值税税率4月1日起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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