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律教育家孙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提出了几门法学院“必不可少”的课程,其中之一就是“法律伦理学”。
孙先生认为,法律伦理之所以不可或缺,是因为这门课程“教会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而且要注意我们在社会上应用法律时应有的态度。”。特别是执法的时候,他在知识、技能、人品等方面都是相当有准备的,知道自己对法院的责任,也知道如何受理案件。“学法律的人,虽然不是每个人都应该以律师为职业,但最终都会把通过法律为社会服务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
鉴于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律师已经太多,孙先生认为当时中国的律师确实不多。因为在30年代的中国,律师主要集中在上海,只有一千多人。据孙先生分析,当时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中,至少有五分之一是从事执法工作的,也就是律师。在这些新律师中,虽然也有好的和“有道德的”,“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不足来敲诈、欺骗地方上的傻子”的也不少。
那么,社会上这种律师该由谁来负责呢?孙先生认为,当时的学校教育难辞其咎,“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学院重在法律的灌输,而忘记了道德的培养”。在当时的国立法学院中,除了中央大学法学院和东吴法学院开设了法律伦理学外,其他学校都没有开设这门课程。虽然学生读完这门课不一定能成为道德律师,但它“至少能让学生在将来成为律师时知道自己对社会的使命,从而不至于瞎了眼,害人害己。”
至于这门课应该在学生入学之初还是在毕业的最后一年学习,孙老师的观点是应该放在“初学”的时候。“因为一开始学习,你可以先指导他们学习法律的规律性,让他们明白阅读法律对社会的使命。”而且,法律伦理的问题不仅仅是律师要注意的问题,而是“无论做什么事,只要用法律,就要注意”,更何况是那些“法官等公务员”。所以学法律的都要上这门课。
从他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分析来看,他认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法律知识”、“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其中,所谓法律道德,不仅是学法律的人在执法时应该注意的,也是平时应该具备的:一是要有坚持诚信的精神,也就是孟子传统文化中所谓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权倾不能屈”,要“不偏不倚,大无畏新疆”,要有顶天立地、大无畏的精神。第二,要有舍己为人的精神。无论什么法案或者法律是通过法律程序产生的,无论如何都要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支持这个法案的实施,不要固执自己的偏见,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只有形成这种道德的法律人才,毕业后才不会“拿着法律的工具去要挟欺负别人,给社会添一只害群之马”。
孙先生关于在法学院开设法律伦理课培养学生法律道德的观点,在今天的法律人看来并没有过时。虽然中国当代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事各种职业,但我们的培养目标仍然是把培养法律从业者作为重中之重。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是公证人,都不能忽视法律忠诚的培养,这是所有法律从业者共同的职业道德。
说到法律职业道德,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信条,也不是高调的说辞,而是一种法人如何对待当事人,自己在民事、刑事案件中的责任,如何处理与其他法人的关系,如何获得报酬的态度,正如孙先生所说。通过真实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情况。去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辉受贿、诈骗、枉法案件一审判决,让我们看到了法人丧失职业道德后底线下跌的恶果。作为一名职业法官,张家辉毕业于一所著名的法学院,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自称是国家司法事务专家。她有资格学习。但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她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令人咋舌。经审理发现,在向她行贿的37人中,有18人是律师,包括她的同学、前下属或亲属。
如果能在法律教育中加强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在法官检察官的选拔过程和律师执业情况的调查中增加对其职业素质的考核权重,或许还能减少李佳慧在张家辉的出场;同时,如果能为那些敢于为民发声、为民呐喊的律师营造一个宽松的执业环境,为不畏感情的法官、检察官给予足够的肯定和专业提升,司法界就会更加清正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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