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实施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取消了原“暂付款”科目,新增“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三个科目,核算了出租资产和出售物资应收取的金额,细化了行政单位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核算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该被起诉。
预付款核算行政单位按照采购和服务合同的规定提前向供货单位(或个人)支付。
除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会计管理单位。
都是资产主体,但有区别。应收账款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债权,预付款是购买商品和服务但尚未收到的预付款,其他应收款是临时借款的应收款。
行政单位
一|应收账款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逾期3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存和登记。
1.待处理财产发生损失和溢余时,根据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借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贷方:应收账款
2.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财务应付款等科目
大家对上面的处理很不解。应收账款核销的会计处理模糊。是否被选择性忽略?我们还是回到应收账款的来源的会计处理上来寻找解决办法。
一、租赁资产产生的应收账款
1.如果租赁资产未收到付款,应收金额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方:其他应付款
为什么不直接确认“其他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转入“其他应付款”?原因不明,大概是因为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预算,其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缴入财政,不属于单位收入,所以核销时不需要计入单位支出也就不难理解了。
2.收应收账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
贷方:应收账款
同时
借方:其他应付款
贷款:应付税款
应付财务金额(按扣除应交税金后的净额)
3.如果租赁资产的应收账款被核销,
1)转入待处理财产时,先根据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借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贷方:应收账款
2)当验证被批准时,
借方:其他应付款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二.材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
1.当材料已发出并达到约定的状态,但尚未收到款项时,应使用应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2.收应收账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
贷方:应收账款
3.如果销售材料产生的应收账款被核销,
借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贷方:应收账款
三、《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收到商业汇票,也要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1.如果租赁资产收到商业票据,按照商业票据的票面价值:
借:应收账款
贷方:其他应付款
2.如果收到用于销售货物的商业汇票,根据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
借:应收账款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3.当商业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
借款:银行存款
贷方:应收账款
租赁资产收回的款项,应同时
借方:其他应付款
贷款:应付税款
应付财务金额(扣除税款后的净额)
二.预付款
“系统”:逾期3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到所购资金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预付款应在备忘录中保存和登记。
1.待处理财产发生损失和溢余时,根据待核销的预付款金额:
借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贷款:预付款
2.批准核销预付款时:
借入:资产基金-预付款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3.核销的预付款在后期收回:
借方:零余额账户、金额/银行存款等。
贷方: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余额/其他资金结转余额等科目。
三|其他应收款
“系统”:逾期3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注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1.转入待处理财产时,根据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借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信贷:其他应收款
2.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
1)如果在验证年内恢复
借款:银行存款
信贷:支出
2)如果在验证年后恢复,
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方: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余额/其他资金结转余额等科目。
大家发现系统中其他应收款核销的会计处理也比较模糊,所以我们参考核销年度其回收的处理方法,就是冲减支出。从后面的扣除可以看出,我们核销了支出。但是,边肖仍然不同意这一做法,确认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损失是往年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影响了当期支出的准确反映。按照以前的做法,直接在余额中核销。
3.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参考会计制度实务)
借款:支出
信贷:其他应收款
边肖建议直接转售余额
借款:从其他基金结转的余额
信贷:其他应收款
事业单位
一|应收账款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记录和登记。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根据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借款:待处置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贷款:应收账款;
2.当报告被批准验证时:
借:其他费用
贷款:待处置资产的损失和超额
3.如果核销的应收账款在后期收回,实际收回金额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款:其他收入/应付国库/应付财政专户
二.预付款
“系统”:逾期三年以上的预付款,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应商破产或注销而无希望收到所购资金,且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预付款应在备忘录中保存和登记。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根据待核销的预付款项金额:
借款:待处置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贷款:预付款
2.当报告被批准验证时:
借:其他费用
贷款:待处置资产的损失和超额
3.如果核销的预付款在后期收回,按实际收回金额:
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款:其他收入/应付国库/应付财政专户。
三|其他应收款
“系统”: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注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根据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借款:待处置资产的损失和溢余
信贷:其他应收款
2.当报告被批准验证时:
借:其他费用
贷款:待处置资产的损失和超额
3.如果其他已核销的应收款在后期收回,实际收回金额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收入/应付国库/应付财政专户
处置过程
一、坏账损失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报销(以湖北省为例,其他地方类似,请因地制宜):
1.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依法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依法清偿的;
2.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情况可以举报。
在资产被报告毁损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者责任人追偿。单位应对报损资产进行登记备查,实行“销户存案”管理。对于已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权利和义务追回。“销户存案”资产清算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单位申请资产损失,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依法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财产清算报告、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4.因单位(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意见和赔偿;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
6.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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