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上午11时,北京天科龙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本案极其复杂,涉及公司运营、财务制度、公司改制等大量事项。此前,东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返还人民币3456万元。
由于昨天下雨造成交通堵塞,护送杨的警车在路上受阻,原定9点30分开始的庭审被推迟到11点。与一审期间一样,杨及其辩护律师仍坚持“无罪”。
一审时,东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虚开本公司发票、向其他公司购买发票、将本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划入其个人账户、从小金库提现等方式,将本公司资金34,740,285.79元据为己有。
初审时,杨表示,天超公司和天科龙公司是“两个品牌,一批人”。天超公司前身是光大新天地建材仓储超市有限公司,2003年7月,大商集团进入天科龙公司,之后经过一系列收购重组,各门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非常复杂。2004年,他抽出19家自己能控制的店,放在天超公司实际运营。
杨称,起诉书中提到的“虚开发票”、“小金库”等事实“均存在”,但据他说,这笔钱属于他和这19家店,与天超公司、天科龙公司无关,销售收入不属于这两家公司。
这么多年来,他从公司账本里拿出的3000多万元都干了些什么?杨表示,主要目的是给公司高管和门店负责人发放年终奖和红包,以及员工遇到特殊困难时的补贴、公关费用等。“对于中层及以上干部,部分月工资直接以虚拟开票方式发放。”杨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他的辩护人、零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这19家店的店长、副店长年终奖都是杨一个人定的,只有一部分年终奖是由获奖人签字的,这让今天的事情越来越复杂。
2013年9月3日,杨被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带走调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占有的数千万元财产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天超公司,属于天科龙公司。在这一点上,起诉书中的指控是错误的。但作为天科龙公司总经理的杨,在未经天科龙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指示或同意其下属员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现金、使用银行支票从营运资金中收取现金、以各种名义从“小金库”提取现金等。,同时将公司应得的股权转让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构成职业侵占罪。
法院称,作为总经理,杨显然无权将公司财产随意分配给自己或他人。甚至在这个过程中,有多名公司高管签字批准了费用,但由于收款人不是公司员工,而收款的理由是基于虚假的业务往来,也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一审认定杨犯职业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56万元,返还天科龙集团有限公司..
李伟民律师表示:“诉讼是要侵占天朝公司,但判决是要侵占天科龙公司。这应该是两个法律概念。但即使法院认为天科龙公司的财产被占用,我们的态度仍然是错误的。该资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并不归天科龙公司所有。”
目前,本案二审仍在进行中。
本文
1.《天客隆 天客隆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职务侵占罪二审 上诉坚称无罪》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天客隆 天客隆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职务侵占罪二审 上诉坚称无罪》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835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