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是在《民法典》中区别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的一种。主要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法经济组织法人、基础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本文重点介绍机关法人。
一、机构法人
《民法典》主要是规定机关法人的民事地位,而不是行政法的行政地位。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负责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该规定扩大了机关法人的范围,负责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也包括机关法人的范围,但也限制了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只能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如党政机关不能进行企业投资)。
二、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房地产抵押人或担保权益人吗?
1.机关法人能成为房地产抵押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贷款除外。担保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当然,奖金规定也适用,所以机关法人一般不能成为房地产担保人。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255条规定,对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有权拥有、使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置。可以看出,国家机关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规定,不能处置房地产,当然也包括不提供担保。
2、机关法人可以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吗?
担保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有效前提有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机关法人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因此笔者认为为履行职能而产生的债权关系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担保物权人,当然也可以成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所以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是担保权益人。
三、机构法人终止后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机关法人被取消,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承的机关法人由做出取消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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