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午,山东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滨州等地的4个中原、15个基层法院集中宣判了19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其中,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4起12人(3起泄密事件)、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海洋法院判处的首钢派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事件、被告首钢派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恶势力犯罪案件15起11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的人有47人,济南火车站省法院宣判的金宪庭等恶势力犯罪案件和寿光法院宣判的张军彩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金宪庭张军彩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取得了良好结果。
此次集中宣判行动掀起了根除黑色特别斗争“山东战役”的集结号,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特别斗争的高度关注,展示了全省法院特别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发挥了强大的势头和法治权威,营造了开展特别斗争的浓厚氛围。
2018年9月12日上午,青岛法院集中对两起yakuza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宣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钟芳参与黑社会组织案。宗芳溪青岛中原是参与2012年审理的丁磊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件的同案犯。宗方在调查丁磊案过程中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从菲律宾回国投降。该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一,参与了故意伤害王军的事件。青岛中院审理说,宗方的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宗方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不参与尼雷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退出尼雷黑社会组织,回国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主动认罪,赔偿受害者亲属并寻求谅解,对宗方犯下的各项罪行分别减轻处罚。青岛中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钟芳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陶炎炎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参与陶炎溪莱西人民法院2010年审理的刘海军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共犯。陶艳妍在有害军事案件调查过程中,于2009年11月30日被莱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从2002年到2009年,作为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成员之一,参与了组织卖淫、挑衅、妨碍公务、洗钱等犯罪。莱西市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组织卖淫、挑衅、妨碍公务罪、洗钱罪判处陶艳艳有期徒刑17年,罚款260万韩元。
烟台海洋法院公开宣判参加首钢派等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9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海洋市人民法院就组织、指导、组织被告人首钢报等9名被告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公开宣判。组织暴力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挑衅挑衅罪、非法占用农田罪、非法开采罪、强派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罚款55万韩元;其余8名被告分别判处7年至2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15万韩元至1万韩元的多种罚款。这一事件是公安部挂牌监督事件,也是烟台市黑色制乐特种斗争后宣判的第一起黑社会性犯罪组织事件。
法院发现,被告人首钢宝从1994年到2004年,因盗窃、挑衅、故意伤害罪被判3次刑,2004年出狱后,因聚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刚刚、杨振清、杨平初等地建设起来,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利用地缘优势,从2005年开始,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对海洋市生产村内的土石、外墙保温、油漆、砂石等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强制交易等违法犯罪,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康宝“老大”地位的确立,逐步控制了生产村的土石等。2007年,被告人首钢宝因故意伤害罪入狱后,还远程指挥江津、杨振清、杨平超等生产村的土石、外墙保温涂料等,初步形成了黑社会组织。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了大量财富,组织逐渐壮大,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为违法犯罪组织成员提供了出资补偿、平征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达到了“以黑为商、以商养黑”的非法目的。
p>多年来,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生产村确立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该村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强揽土石方、外墙保温、外墙涂料、供砂石料工程,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江波伙同他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润。该组织,或团伙成员个人先后实施了17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共30余人参与旁听。
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李爱民等14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一案
9月12日上午, 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由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爱民等14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一案。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滨州玉泰房地产公司的李强委托被告人李爱民向山东国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索要竞买国强公司股份保证金1 000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爱民伙同被告人封国英,后又纠集被告人李川川、李帅、李盟盟、彭志磊、王玉蒲,王玉龙、马书强、高涛、华长平、张少兵前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六路国强金御园售楼处,以向国强公司索要竞买保证金为由将该售楼处非法强占,致使国强金御园售楼处无法正常营业。同年2月22日,国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竞买保证金1 000万元返还给滨州玉泰房地产公司。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无故向国强公司索要违约金2 000万元未果。
被告人李爱民与国强公司股东吴天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据李爱民申请裁定查封吴天致在国强公司所持股权。2017年2月23日至同年2月26日、同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爱民伙同被告人封国英持上述本院裁定书在国强金御园售楼处声称已代替吴天致成为国强公司股东,并纠集被告人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川川、李帅、李盟盟、彭志磊、王玉蒲、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在该售楼处内驱赶顾客、吃、住、打扑克、拍摄视频,反锁售楼处大门,持续非法强占国强金御园售楼处,致使国强金御园售楼处的营业无法进行,给国强金御园售楼处的经营、声誉造成严重损失。
二、寻衅滋事
(一)2014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爱民与刘成林、李金岐、刘勇华、刘东朋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域尚城沿街房刘勇华的泽地翠公司吃饭,被告人李爱民因看不惯刘成林用筷子扒拉土豆丝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爱民纠集被告人王玉龙、封国英、高涛、马书强及卢松等人持关公刀来到该公司,随意对李金岐、刘勇华、刘成林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成林、李金岐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李川川受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宣新军指使伙同张景艳、刘海涛、崔松松至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农信社向王永华讨债时,因王永华否认与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李川川等人对王永华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李川川等人以赔偿王永华经济损失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三)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川川、李帅等人受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宣新军指使多次至顾鑫瑞公司及家中采取辱骂、滋扰方式向顾鑫瑞讨债。期间,被告人李川川、李帅等人至顾鑫瑞公司向顾鑫瑞讨债时,将顾鑫瑞朋友王美芳的宝马730轿车一辆、马超的英菲尼迪越野车一辆开走,任意占用,直至顾鑫瑞将自己的一辆沃尔沃轿车抵押后才将上述英菲尼迪越野车赎回。
(四)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川川、李帅等人受滨州友仁投资公司宣新军指使多次至马凤龙家中通过言语威胁、留宿等方式向马凤龙讨债。2015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川川、李帅、李盟盟等人至马凤龙居住的环保家苑2号楼2单元102室讨债时,将王建国放置在马凤龙处的一辆面包车(鲁M56123)开走,任意占用。
(五)2017年1月1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封国英受贾云霞雇佣向韩志涛讨债,被告人封国英纠集他人驾车追逐、拦截韩志涛驾驶其母亲徐俊娥的鲁M678L0白色厢货车,韩志涛弃车逃至彭李派出所报警。被告人封国英等人将上述厢货车开走,任意占用。
(六)被告人李爱民与胡翠华有债务纠纷。2017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爱民指使被告人王玉龙、李帅、彭志磊、王玉蒲到滨州市滨城区至尊门第小区3号楼13楼西户胡翠华家中找胡翠华要钱,被告人王玉龙、李帅、彭志磊、王玉蒲到后拍打胡翠华家房门,致使胡翠华丈夫张学海受恐吓犯病入院。胡翠花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对被告人王玉龙、李帅、彭志磊,王玉蒲的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后被告人李爱民又先后5次继续指使王玉龙等人通过辱骂、恐吓以及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向胡翠华及其女儿张琳讨债,严重影响胡翠花及其女儿的生活、工作。
滨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李川川、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帅、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川川、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帅、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王玉龙、马书强、高涛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李爱民、王玉龙、李川川、李帅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占用、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爱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封国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王玉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川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马书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高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李盟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李艳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玉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少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华长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彭志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庞立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扣押的鲁M678L0车一辆,由滨城区检察院发还徐俊娥。(本案目前处于上诉期内。)
泰安高新区法院对周传智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
9月12日上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传智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8万元至4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西百子坡公司成立,被告人周传智任董事长,被告人周国良任副董事长。公司通过煤场转运方式向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供应煤炭。2015年5月,中标国电公司的运煤车辆通过施工单位修建的临时道路通行,被告人许海峰等对临时道路进行修补,经被告人周传智同意后,向运煤车辆收取每辆次25元的“劳务费”。2015年6月,被告人许海峰向周传智提议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向运煤车辆索取“卫生费”,被告人周传智、周国良同意后,周传智安排许海峰带领被告人周涛等收费,周国良联系雇佣附近农村妇女,许海峰安排该几名妇女在国电公司南门路段扫地,安排被告人周涛、刘庆柱、贾涛、郭瑞泉向西百子坡公司煤场客户以外的所有运煤车辆索要“卫生费”,以不交钱就阻拦进厂卸货相威胁,拦截不交钱车辆,向每辆通行的运煤车司机强行索要每辆次40元至200元不等的“卫生费”,直至2017年国电公司改用火车运煤。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许海峰提议在国电公司西门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向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所有运送副产品的车辆索取“卫生费”,被告人周传智、周国良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周国良联系雇佣4名老年男子,被告人周传智安排许海峰负责管理,许海峰安排被告人周涛和刘庆柱每人带领两名老年男子在国电公司西门排班收费,拦截除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运送车辆,以不交钱就不放行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要每辆次40元至100元不等的“卫生费”,直至2017年5月。期间,2017年2月12日,因马某驾驶的罐车未交“卫生费”,被告人周涛和刘庆柱驾车追赶、逼停该罐车,将车玻璃砸碎,殴打马某致轻微伤。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强行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735451元,由西百子坡公司控制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传智、许海峰、周国良、周涛、刘庆柱、郭瑞泉、贾涛、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周传智、许海峰、周国良纠集、组织其他被告人以公司名义索取“卫生费”,采取在国电公司南门、西门及附近道路上拦路截车、纠缠滋扰等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进出国电公司车辆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8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要分子明显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传智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许海峰、周国良在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是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别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过程秩序良好,整体情况稳定。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金宪正等9人犯非法拘禁等罪行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9月12日上午,历城法院对金宪正等9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金宪正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6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三人并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金宪正从事高利贷生意,并安排被告人杜以鹏、郑兼堃、李强、刘春元负责高利贷催收。2009年4月,被害人李某因无力偿还借款外出躲避,为找到李某,金宪正伙同杜以鹏、郑兼堃、李强、刘春元找到李某的朋友李某刚,采用殴打,用瓦斯喷剂喷其脸部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李某刚同意带领金宪正等人去找李某。后金宪正等人找到被害人李某在东平县的暂住地,采用翻墙入院、踹开房门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李某及其妻子、孩子带出返回济南,采取用瓦斯喷剂喷脸部、顶烟盒、喝烟灰水、跪马扎等方式对李某殴打、侮辱,并将李某双手砸伤。金宪正等人非法拘禁李某三天,后李某被公安民警解救。金宪正等人此次行为造成李某左手中指、右手中指、环指指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3年,金宪正伙同孙家根、单雪利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之机,在已经给事故车辆定损的情况下,采取扣留车辆、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受害人赵某强勒索3万元。三人还通过威胁、谩骂、骚扰、挖掘机堵门等手段,强迫马某荣和陈某金解除已经达成的价款为17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以100万元的价格与陈某金签订买卖合同。
2014年以来,金宪正还采取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交通事故事实的手段自保险公司处骗取保险理赔金。金宪正还利用自己担任济南市槐荫区小金庄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与担任村联防主任的金述言采取堵门、扣车等方式向村中经营的业户索要钱款。还曾经纠集人员对村内企业进行围堵,强行挖断道路推倒围墙,严重影响了该片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该恶势力中的孙家根还曾经三次容留他人吸毒。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8年起至2015年,被告人金宪正先后纠集孙家根、单雪、金述言、吕鹏鸣、杜以鹏、李强、郑兼堃、刘春元等8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保险诈骗、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在济南市槐荫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金宪正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威海高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9月12日上午,威海高区法院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威海法院受理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宫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法院将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18.5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宫某某以受托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欠款为由,采取非法手段向其施压,严重影响了郑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陈某安排宫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害人所有商务会馆吃住、进行高档消费,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被害人办公室逗留,对其进行滋扰,并要求被害人承担以上人员就餐、住宿、消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不堪滋扰,先后给付二被告人款项5.5万元。陈某伙同宫某某、吴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包括以其家人安危进行威胁、以为被害人办理贷款为由强迫其提供个人身份资料、以将被害人带到澳门赌场兑换筹码为由强迫其办理港澳通行证。
2018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宫某某在被害人郑某某回家后,再次到其家中讨债,被害人家属拖拽陈某胳膊、多次要求其离开,二被告人拒不配合,并在客厅沙发上睡至第二天早晨7时。13日,陈某将被害人带到其所有商务会馆某房间,并安排吴某某一直跟随,当晚被害人留宿在该房间未回家。14日早晨,被害人家属因其彻夜未归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侦查人员找到被害人,并电话传唤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由陈某纠集,宫某某等人积极参加,以讨债为借口,借故生非,采取长达数月的滋扰、纠缠、跟随、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该商务会馆正常的工作秩序,扰乱被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陈某组织宫某某等长期吃住、消费在该商务会馆,迫使被害人支付或挂账,采取跟随等手段强行索要钱款,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且金额达18.5万元,情节严重。
综上,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宫某某、吴某某等人向被害人讨债,形成以陈某为纠集者,宫某某、吴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
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18.5 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及该商务会馆。
德州宁津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等5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9月12日,德州宁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等5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等在歌厅、饭店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德城区某火锅店伙同倪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斗,将三名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为轻伤二级,两名被害人为轻微伤。
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和与其同行的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石某某(在逃)在想唱就唱歌厅大厅、门前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17年9月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某饭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对饭店进行打砸,并伙同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郑某某,殴打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经鉴定被砸坏的桌子价值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高某某、倪某某、郑某某、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0人涉恶犯罪案件!主犯丛云鹏、王建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9月12日上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宣判活动,依法对丛云鹏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丛云鹏、王建国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数额内向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丛云鹏于2012年成立连云港前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王建国为公司总经理,雇佣被告人张旭英从事公司海上养殖和看护。2015年底至2016年初,通过被告人刘会有联系被告人孙钦国,由孙钦国组织介绍,被告人王世龙、侯宝山、庄绪飞、孔得志、杜格之等10余人组成“海上保安队”,专门负责海上看护。其中,孙钦国和王世龙等5人有犯罪前科。
2016年以来,在丛云鹏授意、王建国指挥下,张旭英等人以养殖区被破坏为由,驾乘渔船、快艇,携带镐把、弹弓等工具,先后多次在鲁苏交界海域强行扣留被害人渔船,采取威胁、打骂等方式,逼迫受害人渔船驶进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海棠码头、高公岛码头并非法扣押,实施索要“罚款”“赔偿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丛云鹏和王建国涉案数额107万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数额102万至27万余元不等。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采用暴力殴打或者恐吓威胁手段,强行扣船,以罚款或赔偿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勒索巨额款项,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庭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枣庄市首例开设赌场集团犯罪案件二审宣判
9月1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昌华等19名被告人集团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郭昌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主犯刘云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周东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一万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周东瑞不服,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郭昌华与被告人刘云鹏等人共谋,形成了开设赌场犯罪集团。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该集团多次在峄城区底阁镇七处地点开设“牌九”赌场,组织人员夜间赌博,按照赌资约5%“抽水”获利,赌博人员每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昌华、刘云鹏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开设赌场的犯罪集团。其中,原审被告人郭昌华系赌场的策划、开办者,并组织、领导、指挥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原审被告人刘云鹏等人先后积极入股坐庄,从中抽头渔利,所起作用较大,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振启等人为获得非法利益而为赌场提供服务,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集团首要分子及成员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周东瑞明知原审被告人郭昌华开设赌场,经其同意,在赌场“放水”,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处次要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其有赌博劣迹,可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东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枣庄市首例开设赌场集团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及犯罪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枣庄中院对二审工作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孙英亲自担任审判长,办案人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加快工作进度,仅用12天时间就迅速审结了该案。根据 “公开宣判一批”的要求,该案被纳入全省法院第一批公开宣判案件,枣庄市峄城区法院受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了宣判,营造了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济南市中区法院对王帅等4人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8年9月12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宣判,王帅、徐鹏程、隋彩钦、辛伟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王帅多次纠集他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帅在济南市市中区海鲜大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为达到在市场上欺行霸市的目的,纠集多人交叉结伙形成恶势力组织,多次针对市场竞争对手王某、孙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徐鹏程、隋彩钦、辛伟积极参与王帅纠集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帅在济南海鲜大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欺行霸市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徐鹏程、隋彩钦、辛伟等人随意殴打竞争商户王某甲、王某乙,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此外,王帅在海鲜市场多次纠集人员,针对竞争商户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徐鹏程、隋彩钦交叉参与部分违法活动,反映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从严惩处。王帅、徐鹏程、隋彩钦、辛伟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二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王帅、徐鹏程、隋彩钦、辛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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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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