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业委员会(未记录在案)
我:记录机关
地点:北京的一个小区
甲:好不容易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大会通过了决议、管理规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事项。
你们应当给我们备案。乙:我不是不给你备案,而是因为你们还没有到备案的时间
甲:好,那我再等两天。
2天后……
甲:2天时间到了,该给我们备案了吧,材料我也带着了。
乙:我不看,你们带回去,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有业主投诉你们了,说你们业委会的构成人员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有委员均有欠缴物业费情形;有委员欠缴供暖费,有委员在小区有违建,业委会筹备组对于唱计票时间、地点并未正式通知,未履行通知和向业主的公示程序等等,我们不能给你们备案了。
甲:可是我们备案材料都是完整的,按照法律规定,备案机关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供的备案材料齐全,即应当场出具备案证明。你们怎么能这样呢?
乙:拿回去吧,我们暂不能收你们的材料。
甲:哎,那我们给你们邮寄材料吧,希望你们收到材料后,尽快给我们备案。
又过了三天……
快递员:是甲吗?
甲:是的
快递员:你们寄给**镇政府的信,他们拒收了,我给你们退回去。
甲:唉,办点事情咋就那么难呢?
于是,甲起诉了乙,要求法院确认乙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事件本身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简单的逻辑本身,复杂的是法律关系。
简单的事,如:乙具有备案的法定职责,依法该备案的备案,不能备案的就应当告知下理由,而不能不收材料,更不能拒绝接收材料呀。
如:复杂的法律关系:备案是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交物业费是业主跟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欠暖气费那是业主跟供暖公司的法律关系等,若是都混在一块,简单的事情也变得复杂了。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如大家所期望的,判令乙在法定期限内接收甲提交的备案材料,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行政行为。
说到最后,一定有朋友想要问了,未备案的业委会能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
答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北京,根据北京高院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问题的解答,未备案的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还有朋友问了,备案行为,不能诉吧?法院不管吧?
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备案行为具有确认业主委员会地位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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