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称,一部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黄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频繁受到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骚扰。黄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理由是该剧的制片人A和B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发现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导致黄私生活受到干扰,超出合理承受限度。制作人主观过错,构成对黄隐私权的侵犯。
A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是剧组在拍摄过程中授权剧组购买的,是剧组合法使用的。没有侵权事实,没有侵权意图,没有主观过错。2019年11月8日,公司发现该剧第八集出现手机号后,立即模糊了相关图片,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数据传输至视频平台,当天完成更换,主观上没有过错。此外,黄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的手机号码与侵犯其隐私有关,也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不符。请求法院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B公司辩称自己不是涉案网剧的制作人,只是该剧的制作人,并未参与制作过程,没有义务对视频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本案证据,从方式和范围上不难判断,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并公开,黄的私生活明显有被陌生网友侵犯的危险。事实上,黄在号码公开后收到了几个陌生的电话和微信好友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黄的和平状态明显面临被入侵的风险,还是实际遭到网友的入侵,都是因为网剧涉及的手机号已经公开,号码设定为剧内角色所有,激发了看剧网友的好奇心。因此,被诉行为与黄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并存在客观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导致黄私生活受到干扰,超出合理承受限度。制作人主观过错,构成对黄隐私权的侵犯。
对此,本院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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