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命案宣判前,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案件,要求追加调查或证据,但两次退回均无新增证据。被告人谢哲海,周口市泰康县砖楼乡五里庙村村民,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监狱服刑22年4个月的谢哲海,2018年9月走出高墙,依然坚持诉苦叫苦。。2020年11月17日,记者从谢哲海的上诉代理人曲处获悉,她于当日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
根据再审决定,9月22日,河南高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对谢哲海一案进行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谢哲海因反叛强奸罪武装死亡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符合再审条件。
这名年轻女子在半夜被杀,同村村民被指控谋杀,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6年5月,25岁的谢哲海涉嫌谋杀。
当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名年轻女子王在回家的路上被拦截,被凶器打成重伤。根据案件卷宗,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泰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民警,将调查范围限定在16-30岁熟悉现场环境,当晚就住在剧场附近的年轻人,集中了大营子村学校选定的18名年轻人进行调查。
谢哲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调查人员逐一询问了18人,甚至要求他们互相指认并告知嫌疑人。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名关键嫌疑人被转移到乡派出所进一步审问。
经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谢哲海涉嫌重大犯罪,并因其陈述与多名证人的证词相矛盾,突然受审。后来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谢哲海解释了犯罪过程。
根据《The Paper》获得的案卷,警方认定,1996年5月30日,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熟人王默生家中喝酒,晚上醒来后与其他人一起看戏。戏还没演完,谢哲海就早早离开,回到了王的家里。之后离开王默生家,从附近村子的压井里拿了一口铁井,在路上埋伏。当晚12时许,被害人王路过,谢哲海拦住去路,试图表现恶劣。被反抗后,他怒不可遏,当场将王打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和医疗费共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法院已经退案,律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谋杀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前,该案被泰康县检察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泰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并在退回的意见中说明,首先需要检查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其次需要取得新的证据。
该报指出,案卷显示,警方破案时,谢哲海穿着白衬衫。但谢哲海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起初对那件白衬衫一无所知,后来改名为“血,是件白夹克”,并在后来的供述中多次提到“身上有血”的细节。
然而,经过几次努力,警方未能找到这一特定案件的关键证据。事发当天,与谢哲海一起喝酒的两名村民告诉媒体,谢哲海穿的是外套,不是白衬衫。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泰康县警方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称谢哲海的裤子是作案时穿过的,但没有发现血迹。然而,警方没有解释白衬衫的下落,也没有增加新的证据。
后来发生了类似的情节。根据判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院移送法院,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根据原始证据做出有罪判决。
瞿认为,除谢哲海供述外,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犯有杀人罪,有罪供述不稳定,对犯罪细节的陈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
此外,物证清单中没有对谢哲海的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的描述。判决认定的凶器上的血迹只与死者血型相同,不排除是否来自他人的可能性。
服刑22年,他还在叫嚣,河南高院决定重审
谢哲海入狱后,坚持不认罪。服刑期间,他的服刑地点从河南省商丘市于东监狱转移到辽宁省凌源市第五监狱,并获得减刑。谢哲海于2018年9月出狱。
出狱后,谢哲海去了北京和浙江工作,闲暇时仍不忘为自己哭泣。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在当年8月被驳回,理由是“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曲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11月17日,曲收到河南省高级法院9月22日作出的再审决定。
根据决定,谢哲海在此前申诉被驳回后拒绝受理申诉,并以“刑讯逼供、利诱口供、证人诬陷、不杀人”为由继续申诉。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他强奸他人造反,即武装死亡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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