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4日电近日,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制定了《诊所发展试点意见》,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五年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设立专职或兼职专科诊所。同时,计划用2年时间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等10个城市开展门诊建设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经验完善门诊建设和管理政策。
9月底前,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始试点
根据《意见》,从2019年到2020年,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Xi等10个城市将开展促进诊所发展的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和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同时,简化诊所准入手续,取消规划中对设立诊所的限制,将执业许可证改为备案管理。修订临床基本标准,根据医生的资质和能力调整设备设施等硬件。
根据《意见》,鼓励将诊所纳入医疗协会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和集团化,形成规范规范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员培训方面实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补贴政策,对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开发建设支出给予适当支持。
根据《意见》,2019年6月底前,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在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职称
《意见》明确要求临床执业医师取得中级以上职称。鼓励合格的医生全职或兼职经营专科或全科诊所。
与此同时,鼓励不同的专家建立适当规模的合作医生小组,并举办专家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组织连锁、集团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学会,与医学会内成员单位、独立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此外,《意见》还建议鼓励将合格诊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可提供家庭医生合同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合同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的合同服务质量的评估,并将客户的健康状况和满意度纳入评估,以确保合同服务的质量。
诊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意见》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此外,创新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诊所信息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门诊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保证门诊的医疗质量和安全。重视加强临床医生的执业管理。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业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联合处罚的长效机制。
《意见》还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业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联合处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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