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至13日,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减少提取材料、放宽提取条件、实行网上办理、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等方面。19日,中心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在公开征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时,有市民询问员工在办理商业贷款还款业务时是否可以不提供借款人的征信报告。这个意见被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纳了,并表示会逐步实现。
据报道,如果员工首次偿还商业贷款,应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以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和性质。随着商业贷款月度委托提款的发展,中心将与更多银行建立商业贷款数据连接。目前已经实现数据连接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可能不会为职工贷款还款提供征信报告。
“可提取的物业费数额低”的建议没有被采纳,因为公积金主要是为了满足雇员的基本住房需求。现行三星级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以120平方米住宅计算,每年物业费支出为2232元。修改后的提现金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夫妻双方各2400元,高于三星级物业费标准。不采纳“回收维修基金提取政策”的建议,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取条件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提取范围。2017年4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调控措施的通知》,明确取消了以缴纳住房维修资金为基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同时,驳回了“无产权共同借款人可以偿还贷款”、“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根据其他非注销原因收回”等建议,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同时,在通过《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时,“建议允许足额缴纳的购房人在三到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先购房后贷款。”之所以不采纳本意见,是因为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购房目的和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进行风险防控,明确贷款目的是购房价款;个人贷款资金委托支付方式为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新建商品房个人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委托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房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卖方账户。
另外,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贷款额度的核定方法,不涉及具体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国家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状况和公积金资金情况及时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积极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因此,“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金额”的建议暂时被否决。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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