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重点是收篮子。针对如何规范“夹心层”共有产权房的管理,让投机者在监管中付出代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一系列解读,表明北京市在共有产权房的出租、回购、重挂牌、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和完善,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在重挂牌后无法改变,实现了“封闭管理、循环利用”。
严格的重新挂牌管理,满足更多无家可归家庭的住房需求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之间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与之前的自住商品房相比,共有产权房新政对于如何重新挂牌、如何出租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流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共有产权购买人取得产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该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原分配区域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房屋使用。
但取得证书满五年的,虽然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可以按市场价转让,但要么由中介机构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要么转让给符合共有产权房屋购买条件的其他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新上市过程中,无论是将个人份额出售给中介机构还是其他符合条件的购买者,都不涉及政府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买卖,政府份额不得买卖。“新购房者的产权仍然是‘共有产权房’,住房产权比例保持不变。”负责人说。
记者还注意到,过去北京的产权式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商品房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为全商品房。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之前发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到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现阶段共有产权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共有产权房进行了产权收紧, 并采取了“封闭管理、循环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在重新上市后不能改变,以满足更多无家可归家庭的住房需求。
连接诚信体系,10年内申请虚假申报
不仅如此,虚假购买和非法使用的成本和纪律措施得到了加强。根据以往自住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家庭住房情况,伪造相关证明,与自住商品房解除购房合同,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5年内不得在北京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新政》规定,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变更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条件,以及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北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此外,共有产权房屋的购房人和居民违反购房合同,拒不按中介机构要求改正的,可责令其腾退房屋,并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同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如果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将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通过加强对虚假购买和非法使用的监管,投机性钻井者将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并凸显社会正义。”相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房将真正回归“住宅”产权房。
将推出一份“特殊”合同,买方将与代理商签订使用协议
前不久,摇号第一个公租房项目——金都家园启动,朝阳区房管局专门公示了该项目的预售合同。与以往的自住和普通商品房合同不同,本合同涉及三方: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未来,共有产权的房屋将有“特别”合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屋预售合同将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本合同明确和规范了开发商、买方和政府股份机构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合同附件中增加了《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屋使用协议》,由购房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对房屋转让、购买其他房屋、房屋租赁、房屋合理使用、相关费用等做出了详细约定。如果买方违反相关规定、合同和协议,代理机构将根据管理规定、合同和协议进行处理。
加强租赁管理,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办法》规定,已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在市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出租信息,优先向有经济适用住房记录的家庭或者符合购买共有产权房屋条件的家庭出租。购房人与控股机构按房屋产权份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相应部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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