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深圳36岁IT男张斌被发现死于公司租用的酒店卫生间。2013年5月30日,敦豪环球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区财务经理年仅42岁。警察发现王建勋死在北京他家的浴室里。鉴定不排除猝死;随着一个又一个生命的流逝,我们不再陌生“过劳死”这个词。关于“过劳死”是否应视为工伤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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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他把自己活活累死了2015年3月24日,深圳36岁IT男张斌被发现死在公司租用的酒店卫生间。他还在当天凌晨1点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张斌的法医死亡证明显示,张斌符合猝死要求。清华计算机硕士张斌,生前就职于文泰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据妻子严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是早上五六点,然后第二天早上照常上班。严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期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耗尽了自己的精力。"。
2013年5月30日,42岁的敦豪环球货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王建勋在北京家中的卫生间被警察发现死亡。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猝死。据王建勋的爱人说,5月29日凌晨1点半,很多同事也收到了王建勋的工作邮件。据他的家人说,王建勋经常加班。去世前忙于裁员和财务外包,压力很大。该单位表示,王建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晚上不需要加班。事后,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该决定。
数据“过劳死”第一大国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上班族的过度工作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其中,IT行业成为了过度劳累之后的“重灾区”。
中国医学城律师协会律师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IT行业的“过劳死”年龄最低,平均只有37.9岁。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60%的白领过度劳累,76%的白领处于亚健康状态。这些人无疑是死于过度劳累的潜在危险人物。此外,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巨大的工作压力,中国每年“过劳死”人数已达60万,已经超过日本,成为“过劳死”最多的国家。
法学博士发展研究委员会秘书长李雪辉告诉记者,源于日本的过度工作是由过度工作导致的职业猝死。通俗地说,“过劳死”是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过大,心理压力过大,导致亚健康状态疲惫不堪,突然导致身体潜在疾病急性恶化,危及生命的治疗。
“过劳死”既不是临床医学名称,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中国,“过劳死”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定义“过劳死”。但随着“过劳死”现象的出现,“过劳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
困境1 48小时内死亡根据我国目前认定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只有在工作中死亡或者在抢救48小时内死亡,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工作累了,只要不死,即使要躺在病床上一辈子,也不能算是工伤;即使死亡,如果48小时内没有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种规定直接导致在日常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要求“全力抢救”,一旦超过48小时,用人单位就停止抢救;或者家属为了认定工伤不得不放弃抢救,让工人在48小时内死亡。这种不合理、不人道的规定严重挫伤了工人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他们对单位的忠诚度。
“现行的规定极其不合理,甚至是残酷的、残酷的。法律需要回应社会的关注和人民的呼声。‘过劳死’不是制度性的莫莫。”李雪辉说。
困境2 工作地点死亡朝阳法院劳动争议法庭法官石震告诉记者,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危险责任原则,认定工伤有三个基本要求,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因素。其实“过劳死”的场景通常都是超出了劳动过程的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灾害的概念。比如“过劳死”通常发生在工人家中,工作时间内很难说,而死者家属很难证明是在工作期间或在工作中。另外,“过劳死亡”通常是由于心肌梗塞或其他类型的过劳猝死,死者家属很难证明死者是因过劳死亡的。
如果只从字面上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大部分“过劳死亡”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支招以侵犯休息权为由维权石震表示,即使现行法律法规如此,家属也应尽最大努力取得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的“过劳死”不能认定为工伤,石震建议家庭成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权利。现实中,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建立类似绩效考核的制度,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而不规定加班。但是,法律没有要求员工为自愿加班支付加班费。
石震表示,从主客观分析,在“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下,“过劳死”会导致责任不清,从而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责任认定的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考虑主张相应的权利,即当事人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家庭成员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和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在从事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盲目赔偿的责任……”,主张相应的权利。因为“过劳死”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用人单位隐性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导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
呼吁 应当拓宽工商的认定范围李雪辉律师建议,如果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工伤认定时间,《条例》第十五条可以适用于大量“过劳死”案件。但是,为了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有必要对现行的工伤定义进行重新界定。
根据一般理论,工伤,又称工伤、职业伤害、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有害因素和职业病。李雪辉认为,结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及《劳动法》和《条例》相关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应当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当包括因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恶劣、工作任务繁重或者在从事职业活动的领域突然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即“过劳死”的情形。
劳动者“过劳死”可视为工伤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可参照工伤保险中关于工伤死亡的规定确定。过劳死的劳动者应当享受与其他因工伤死亡的劳动者同等的待遇,其家属应当获得同等数额的赔偿。
借鉴美国和欧洲
防范措施被广泛采用,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而建立的弹性工作制;欧盟及其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为员工提供健康保护和心理支持。
日本
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理中书》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疲劳导致的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可以申请劳动灾害保险,这样就可以享受疗养赔偿、损害赔偿、遗嘱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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